海外公司賺的錢,台灣要課稅嗎?認識受控外國公司(CFC)制度
台灣自 2023 年度(民國 112 年度)起施行受控外國公司(CFC)制度。簡單說:台灣的個人或公司若實質控制設在低稅負地區的境外公司,即使該公司把盈餘保留在海外、不分配,符合條件者仍須按持股比例在台灣認列課稅。「設境外、不匯回就免稅」的空間已大幅縮小。實際門檻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,本頁為中立整理、非稅務建議。
什麼是受控外國公司(CFC)?
指台灣的個人或營利事業,與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「設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」之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合計達 50%,或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力者。立法目的是避免納稅人藉由在低稅地設立公司、把盈餘留在境外不分配,來遞延或規避台灣稅負。制度分為兩軌: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,個人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。
哪裡算「低稅負國家或地區」?
依財政部規定,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屬之:當地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超過 14%(即台灣營所稅率 20% 的 70%),或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、對境外所得不課稅或於匯回時才課稅(屬地主義)。常被點名的零稅或低稅地(如 BVI、開曼、部分屬地課稅地區)多落入此範圍,但實際認定以財政部公告之名單與標準為準。
出所:財政部賦稅署
有哪些豁免?不是每家境外公司都要課
兩種情形可免依 CFC 規定當年度認列:其一,CFC 在當地有「實質營運活動」(有固定營業場所、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,且被動所得占比低);其二,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的小額豁免。但要注意:若同一個人或營利事業旗下「全部 CFC」合計盈餘超過 700 萬元,則須全數計入、不再適用小額豁免。是否符合豁免應逐案依規定判斷。
個人持有境外公司:透過最低稅負制課徵
個人 CFC 的營利所得會計入「基本所得額」,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(俗稱最低稅負制)計算,並與海外所得合併適用相關門檻與扣除額。也就是說,個人股東即使沒把錢匯回台灣,符合條件時仍可能產生申報與納稅義務。各項免稅額、扣除額與申報方式會逐年調整,請以財政部與國稅局最新公告為準,並就個案諮詢合格稅務專業人士。
出所:財政部賦稅署
よくある質問
台灣人開的海外公司,盈餘沒匯回也要報稅嗎?
可能要。自 2023 年度起,若你與關係人實質控制設在低稅負地區的境外公司(持股合計達 50% 或有重大影響力),即使盈餘保留海外不分配,符合條件者仍須按持股比例在台灣認列課稅。是否適用要看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或小額盈餘等豁免,並以財政部規定為準。
CFC 制度從什麼時候開始?
台灣的 CFC 制度自 2023 年度(民國 112 年度)施行,個人部分於 2024 年 5 月申報 112 年度所得時首次適用。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、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辦理。
哪些地方會被當成「低稅負國家或地區」?
依財政部標準,當地法定營所稅率不超過 14%,或只對境內所得課稅(境外所得不課或匯回才課)者屬之。許多零稅、低稅或屬地課稅的離岸地會落入此範圍,實際以財政部公告名單與認定為準。
有沒有不用被 CFC 課到的情況?
有兩類常見豁免:CFC 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;或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。但若旗下全部 CFC 合計盈餘超過 700 萬元,小額豁免就不適用、須全數計入。是否符合須逐案判斷。
設在新加坡、香港這種有正常稅制的地方也算 CFC 嗎?
要看是否達到「低稅負」門檻與你的持股/控制程度。稅率高於 14% 且非純屬地課稅的管轄區,未必被列為低稅負地區;但持股結構與實際稅率仍須個案檢視,建議以財政部標準與專業意見確認。
這是不是表示海外公司沒意義了?
不是。CFC 規則針對的是「為遞延或規避稅負而保留盈餘不分配」的安排;有真實商業實質與營運需求的境外公司仍有其用途。重點是把母國(台灣)的 CFC 與申報義務一起算進設立決策,而非只看設立地的名目稅率。本頁為中立整理、非稅務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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