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外公司赚的钱,台湾要课税吗?认识受控外国公司(CFC)制度
台湾自2023年度(民国112年度)起施行受控外国公司(CFC)制度。简单说:台湾的个人或公司若实质控制设在低税负地区的境外公司,即使该公司把盈余保留在海外、不分配,符合条件者仍须按持股比例在台湾认列课税。“设境外、不汇回就免税”的空间已大幅缩小。实际门槛以财政部最新公告为准,本页为中立整理、非税务建议。
什么是受控外国公司(CFC)?
指台湾的个人或营利事业,与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“设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”之关系企业股份或出资额合计达50%,或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力者。立法目的是避免纳税人藉由在低税地设立公司、把盈余留在境外不分配,来递延或规避台湾税负。制度分为两轨:营利事业适用所得税法第43条之3,个人适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。
哪里算“低税负国家或地区”?
依财政部规定,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属之:当地营利事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超过14%(即台湾营所税率20%的70%),或仅对境内来源所得课税、对境外所得不课税或于汇回时才课税(属地主义)。常被点名的零税或低税地(如BVI、开曼、部分属地课税地区)多落入此范围,但实际认定以财政部公告之名单与标准为准。
来源:财政部赋税署
有哪些豁免?不是每家境外公司都要课
两种情形可免依CFC规定当年度认列:其一,CFC在当地有「实质营运活动」(有固定营业场所、雇用员工于当地实际经营,且被动所得占比低);其二,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在新台币700万元以下的小额豁免。但要注意:若同一个人或营利事业旗下「全部CFC」合计盈余超过700万元,则须全数计入、不再适用小额豁免。是否符合豁免应逐案依规定判断。
个人持有境外公司:透过最低税负制课征
个人CFC的营利所得会计入「基本所得额」,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(俗称最低税负制)计算,并与海外所得合并适用相关门槛与扣除额。也就是说,个人股东即使没把钱汇回台湾,符合条件时仍可能产生申报与纳税义务。各项免税额、扣除额与申报方式会逐年调整,请以财政部与国税局最新公告为准,并就个案咨询合格税务专业人士。
来源:财政部赋税署
常见问题
台湾人开的海外公司,盈余没汇回也要报税吗?
可能要。自2023年度起,若你与关系人实质控制设在低税负地区的境外公司(持股合计达50%或有重大影响力),即使盈余保留海外不分配,符合条件者仍须按持股比例在台湾认列课税。是否适用要看是否符合实质营运或小额盈余等豁免,并以财政部规定为准。
CFC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?
台湾的CFC制度自2023年度(民国112年度)施行,个人部分于2024年5月申报112年度所得时首次适用。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、个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办理。
哪些地方会被当成“低税负国家或地区”?
依财政部标准,当地法定营所税率不超过14%,或只对境内所得课税(境外所得不课或汇回才课)者属之。许多零税、低税或属地课税的离岸地会落入此范围,实际以财政部公告名单与认定为准。
有没有不用被CFC课到的情况?
有两类常见豁免:CFC在当地有实质营运活动;或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在新台币700万元以下。但若旗下全部CFC合计盈余超过700万元,小额豁免就不适用、须全数计入。是否符合须逐案判断。
设在新加坡、香港这种有正常税制的地方也算CFC吗?
要看是否达到「低税负」门槛与你的持股/控制程度。税率高于14%且非纯属地课税的管辖区,未必被列为低税负地区;但持股结构与实际税率仍须个案检视,建议以财政部标准与专业意见确认。
这是不是表示海外公司没意义了?
不是。CFC规则针对的是「为递延或规避税负而保留盈余不分配」的安排;有真实商业实质与营运需求的境外公司仍有其用途。重点是把母国(台湾)的CFC与申报义务一起算进设立决策,而非只看设立地的名目税率。本页为中立整理、非税务建议。
官方资料来源
本页为中立信息整理,仅供参考、非税务/法律建议,亦不构成任何承诺。方案常有变动,请以官方最新公告为准。 · 最后更新: